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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