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未通知或通知迟延。


   (二)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如需申请给付遗体遣返费,须提供被保险人遗体遣返费凭据。
      (7)如需申请给付丧葬费,须提供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上述本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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