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12、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保险金额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额为医疗保险金额的30%。

     未成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多延长5日。

第七条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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