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义务
(一)保险公司义务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
2、保险公司应二十四小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明示处理意见。
3、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4、保险公司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自身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险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否则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法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及解除合同。
2、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签订后,若登山及户外运动起止时间、场地、内容、参加者等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含: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不符;登山及户外运动内容或参加者人员发生变化使风险增加进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当局对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尽力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5、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且允许及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否则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6、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其它约定
(一)合同双方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仲裁机构;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可提前五天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解除时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日比例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