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双方认定合理的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治疗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双方认定合理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偿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及施救费用保险金补偿,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治疗证明材料;
4、救助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紧急救助证明材料及费用清单;
5、双方认定合理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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