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三、 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四、 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

五、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双方在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双方约定并经保监部门报备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投保人应于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含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八条 年龄申报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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