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活动组织责任保险条款

定   义

『投保人』: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运作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等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在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
『参加者』:指经被保险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被保险人所组织的登山及户外运动的人士,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但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


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提供如下保险保障:
一、参加者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组织第一类至第三类登山及户外运动(具体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详见附表)期间,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参加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法律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与参加者或其它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 被保险人进行第四、第五类登山及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四、 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伤害;
五、 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
六、 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违约金),但假设该协议不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七、 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八、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惩罚/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九、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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