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俱乐部、旅游公司或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合法活动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参加由合法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等组织的符合本保险所约定的第一、二、三类合法活动的人士,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加登山或户外运动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每团体最少人数应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保单中约定的活动期间,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以下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四、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须采取紧急行动进行转运或救治而产生的紧急救助和施救费用,包括医疗检测、医疗遣送、医务护送人员安排、医疗转运、向医疗提供方安排付款担保,以及遗体运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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